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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严格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禁止无证开采等行为

imtoken官网地址 2023-02-09 07:19:09

梁亚莉

在不改变矿产资源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国家可以按照所有权和采矿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予特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规定依法,并有权控制任何组织或个人。采矿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出批准的矿区开采,采矿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

基本情况

10月12日,盐湖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能源)从未获得过探矿权。过去十年的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公告显示,盐湖能源收到《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的通知书》。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10月11日出具的证书情况下,青海省天军县木里煤田巨虎更矿区7号井煤炭资源开采涉嫌非法开采。器官。

国有单位挖矿行为

早在2011年4月,青海省政府就正式启动实施木里矿区煤炭资源总体规划,主要强调“一矿区、一开发主体”的要求。 Salt Lake Energy 未经批准在该矿区开采。该行为属于刑法第343条规定的“擅自采矿”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非法开采包括无证开采、擅自在未经批准的矿区开采、擅自开采受保护矿产、跨境开采四种情形。

“无证采矿”是指未经合法程序获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根据矿产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国有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或个体矿山,都必须经过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但审批的级别不同矿产资源的代理机构不同。

国有单位挖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3条第1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二)许可证被吊销、吊销、吊销; (三)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区或矿区范围;(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产(共生及伴生矿产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的矿产。

也就是说,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未通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视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无证采矿。

本案中盐湖能源的采矿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没有相应的采矿证、探矿证等证件,自行从事采矿活动,符合无证采矿的行为特征。

第二类非法采矿案国有单位挖矿行为,“擅自在未经批准的矿区采矿”是指未经许可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他人的矿区。国家依法在国有规划区和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价值的矿区实行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取得的采矿权。在矿山和企业矿区采矿。在这种行为中,需要明确以下三个概念。

国有单位挖矿行为

一是“国家规划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的长期需要和资源配置,国务院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经理事会依法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中长期规划矿区和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

二是“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经济价值或经济效益的矿区,对整体和战略具有重要影响。国民经济建设的性质。

三是“矿区”,是指矿山(露天)设计部门确定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的矿山周边边界。

“擅自开采受保护矿产的行为”是指开采国家规定的受保护开采的特定矿产,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按照规定,国家对特定矿产实行计划开采保护性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国有单位挖矿行为

“越界采矿行为”是指持有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他人矿区,但违反采矿许可证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等要求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国有矿山企业和他人依法设立的其他矿山企业的矿区开采。在这种行为中,需要明确行政前置程序,即超出批准矿区开采的,责令退回矿区,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跨境挖矿收益,可以并处罚款;拒不返回矿区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建议

根据《2021年非法采矿裁判文书》的检索标准,得出的结论是,今年以来,我国共发生非法采矿犯罪案件438起,平均刑期为1年8个月。共143件,3年以下刑期62件,占总数的43.36%; 3至10年刑期81例,占总数的56.64%。在438件案件中,52.05%被判处缓刑,但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的几率几乎为零。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打击非法采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矿产资源法和未经许可擅自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价值的矿区、他人的矿区,或者开采国家规定的特定矿种保护性开采,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开采的资源损害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当提起公诉。

国有单位挖矿行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如果实施非法采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矿产资源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一)@二)在国家规划的矿区或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价值的矿区开采,开采特定类型矿产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或者在禁矿区开采或者在禁矿期内,开采的矿产价值可能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价值在50000a之间15万元; (三)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从事非法采矿活动;(四)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五)其他情节严重的。实施非法采矿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金额超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二)对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破坏;(三)其他情况特别严重)情形。

《矿产资源法》明确禁止未经许可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本案中盐湖能源有限公司非法从事矿产开采,对其股东青海盐湖有限公司也造成了巨大影响。由此可见,矿业企业的非法开采行为是否涉及刑事风险,将对企业的经营乃至生存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要想长期稳定经营,就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协助下,积极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矿山企业在进行合规建设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要严格,做到让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和遵守,外部合规要求要及时转化为内部合规要求。方式。条款和规则;二是建立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如上所述,此类案件通常涉及行政前置程序。如果采取合理合规的应对方案,不会直接导致犯罪风险的发生;加强内外部监督,构建企业员工惩戒制度,设立监督部门国有单位挖矿行为,查处不合规行为,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积极参与者的责任。

(作者为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所副所长)

(中国商报)